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贈與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 賴瑩真 律師(即再抗告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楊麗萍 與相對人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