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聲請人 吳幸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請釋明台端聲請狀附支票影本何以與本件聲請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