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前持有 陳家棟 交付其承租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5樓552室之鑰匙3把,詎被告明知陳家棟已搬離該址,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6年
9月4日上午6時30分許,未經上開房屋所有人甲○○之同意,即擅自持上開鑰匙打開上開住處之大門,而侵入甲○○之住所。嗣甲○○於同日上午7時許返家時發現被告在其住所內,乃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即被告甲○○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6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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