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8號原告 詹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起訴裁判費1,000元,尚欠1,0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應予補繳。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之代表人應為「 陳碧玉 」,原告起訴狀被告欄有所誤列,請原告遵期就此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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