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25號

原告宇尚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被告來富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來富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清潔工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8條第2項合意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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