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 蘇宇泰 訴訟代理人 蘇宏伸 被告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揚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有二: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確認民國105年7月18日管委會會議紀錄不存在。此項聲明雖
亦為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1,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二、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故本件原告二項聲明合併計算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35元(計算式:1,000+17,335=18,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