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 洪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李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涵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 洪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李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