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旭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文判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