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陳致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瑞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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