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 連福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硯姝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連福信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10年1月4日9,600元00000002連福信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10年1月4日24,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