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素貞 即鳳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福音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福音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洪思絨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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