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528號

原告 李泰宏

被告 劉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頁),嗣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20萬7,200元。」(見本院卷第4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年9月30日,得知原告欲轉讓黃金門號,即致電原告佯稱:其想購買黃金門號,因門號過戶後,無法享有手機優惠,能否先將門號續約再過戶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12組行動電話門號轉讓予被告之前,先行辦理上開門號續約高資費方案,並偕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由被告先將上開12組門號,以新4代1899型資費方案(即月租費1,899元)申辦續約,並取得該專案價零元之iphone6plus16G之手機各1支(共12支)後,均交給被告,而被告除將如附表編號1、2、8、9所示門號及時間,移轉過戶至訴外人 劉俞芳 名下外,其餘門號置之不理,亦未予過戶或繳交資費,致原告需代繳未過戶之手機門號月租費4萬5,576元,且尚積欠月租費及違約金共14萬6,219元,並受有8隻iphone6plus16G行動電話之損失共20萬7,2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7,2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7,2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詐欺犯行致其受有20萬7,200元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185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9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以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iphone6plus16G之手機共8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7,200元,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7,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門號

預計移轉日

移轉狀態

103年10月01日下午3時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哥大館前門市)

1

0000-000-000

同年10月11日

已完成

2

0000-000-000

同年10月9日

已完成

3

0000-000-000

同年10月9日

未完成

103年10月02日下午2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哥大龍江二門市)

4

0000-000-000

同年10月10日

未完成

5

0000-000-000

同上

未完成

6

0000-000-000

同上

未完成

7

0000-000-000

同上

未完成

103年10月04日

同上

8

0000-000-000

同年10月11日

已完成

9

0000-000-000

同上

已完成

103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

同上

10

0000-000-000

同年10月20日

未成成

11

0000-000-000

同上

未完成

12

0000-000-000

同上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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