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70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7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702號抗告人甲○○(已死亡)代理人 廖孝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又自然人之權利能力,依民法第6條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自然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即喪失當事人能力,若以死者之名義而為訴訟行為,自非合法。本件抗告狀當事人欄載明:「抗告人甲○○(已死亡)」,顯係以死者之名義而為抗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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