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仕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9日以110年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29539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仕銓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15日13時至14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三)行為:以其本人手機門號0975xxx141號所綁定之LINE暱
稱「A+設計行銷顧問」,在LINE社群「靠北教會」內發
布內容為:「如果沒去施打疫苗,低收入補助隔年取消
」之不實言論,足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略以:「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
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
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
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是
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
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
捏造以謠言呈現,再將之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
內容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
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
處罰。
三、經查,被移送人在警詢時對於有在通訊軟體LINE社群「靠北
教會」,以暱稱「A+設計行銷顧問」發布內容為「如果沒去
施打疫苗,低收入補助隔年取消」之疫情不實訊息等情坦承
不諱,並有貼文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而被移送人雖辯稱:當
初這個社群20個人左右,我單純分享我個人的想法,希望政
府能這樣做,因用字不精確,讓人家覺得我在造謠云云。惟
上開內容訊息內既未加註任何僅為其個人想法之文字,自有
使公眾信為真實而心生恐慌,是本件事證明確,核被移送人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
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
人違反之動機、目的、散佈及違反義務之程度、年齡、智識
程度及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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