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邱惠明 債務人 潘惠淑 債務人 潘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1│18,221元│107年12月14日起│2.9447﹪│107年12月14日起│0.29447%││││至108年6月13日止││至108年6月13日止││││├────────┼────┼────────┼────┤│││108年6月14日起至│3.2124%│108年6月14日起至│0.64248%││││清償日止││清償日止││├──┼─────┼────────┼────┼────────┼────┤│02│173,017元│107年10月20日起│2.9447﹪│107年11月21日起│0.29447%││││至108年4月19日止││至108年5月20日止││││├────────┼────┼────────┼────┤│││108年4月20日起至│3.2124%│108年5月21日起至│0.64248%││││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