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 洪啟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共主張信用卡及小額信用貸款等二筆債權,惟聲請狀內未見信用卡之約款內容,請聲請人補正本件信用卡之約款內容,以利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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