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告 張宸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秉霖蔡育全 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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