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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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79號上訴人 李珮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益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9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