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周宇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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