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71號被告 白義蕭
張振聰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71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白義蕭、張振聰2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