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朱清郎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陳玄儒 律師
被 告 朱再信
朱清義
朱清裕
朱素惠
羅登進
王秋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峯 住高雄市○○區○○○路○○號
羅乃慧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3樓
被 告 朱献堂 住臺南市○○區○○里○○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