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葉松達 被告 何虹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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