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孫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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