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法(91)矯司字第0910015485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