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24號

上訴人 李光鎮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洪婕慈 律師

被上訴人 朱安東

鄧雅文

葉卓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 律師

吳羿璋 律師

共同

複代理人 林宥任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就原審追加原告程序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文爵

                  法 官陳冠霖 

                  法 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黃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