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逸柔
訴訟代理人 李承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珮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000元(計算式:100萬元-15,000元=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