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宏廷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1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蔡宏
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