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榮昇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4,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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