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陳冠良
陳冠龍 陳冠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燕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燕良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冠良、陳冠龍、陳冠傑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