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原告 陳楷雯 被告 崔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99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