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九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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