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於95年10月30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6年8月15日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撤銷緩刑之聲請,因認本件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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