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吳再添 被告 吳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09,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2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900元×應有部分2/3=3,109,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