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聲請人 黃月英 (即 楊運鴻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