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上過失致重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1年10月21日犯業務上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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