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亦應為新舊法比較,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吳宇喆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9所示之罪,係於102年1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吳宇喆因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6、10、12至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7年1月2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12頁)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刑,經本院分別就其應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受刑人吳宇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0日23時40分│97.09.21│97.09.21│││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690號等│第1690號等│第1690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實││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審├──────┼──────────┼──────────┼──────────┤││判決日期│102.09.03│102.09.03│102.09.03│├─┼──────┼──────────┼──────────┼──────────┤│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102.10.18│102.10.18│102.10.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883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受刑人吳宇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3.13│102.08.25│102.08.2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63號│字第2726號│第2005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易字││實││第20號│第2567號│第399號││審├──────┼──────────┼──────────┼──────────┤││判決日期│104.07.07│104.12.15│104.12.31│├─┼──────┼──────────┼──────────┼──────────┤│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易字││決││第20號│第2567號│第399號││├──────┼──────────┼──────────┼──────────┤││判決│104.07.23│104.12.15│105.02.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883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第6354號│└────────┴─────────────────────┴──────────┘
受刑人吳宇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逃│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1年7月中旬某日│102.03.14│101.08.09││││││├────────┼──────────┼──────────┼──────────┤│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092號│第2092號│字第87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104年度訴緝字│105年度審訴字││實││第16號│第16號│第131號││審├──────┼──────────┼──────────┼──────────┤││判決日期│105.01.28│105.01.28│105.05.23│├─┼──────┼──────────┼──────────┼──────────┤│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審訴字││決││第305號│第305號│第131號││├──────┼──────────┼──────────┼──────────┤││判決│105.04.22│105.04.22│105.06.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罰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助字第6號(編號7、13││第1913號│││罰金部分曾定刑新臺幣│││││10萬元)││││├──────────┴──────────┼──────────┤││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253號││││(編號7-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受刑人吳宇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2.08.24│102.08.24-102.08.25│102.03.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30、831號│字第830、831號│第20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緝字││實││第771號│第771號│第16號││審├──────┼──────────┼──────────┼──────────┤││判決日期│105.07.06│105.07.06│105.01.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5年度上訴字││決││第771號│第771號│第305號││├──────┼──────────┼──────────┼──────────┤││判決│105.09.14│105.09.14│105.12.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第17556號(編號10曾│第17557號│助字第10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受刑人吳宇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罰金新臺幣80000元│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101年12月底某日-102.│97年至98年間之某日││││03.14│-102.08.2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092號│字第830、831號││├─┬──────┼──────────┼──────────┼──────────┤│最│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16號│第1355號│││審├──────┼──────────┼──────────┼──────────┤││判決日期│105.01.28│105.10.26││├─┼──────┼──────────┼──────────┼──────────┤│確│法院│南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6年度台上字│││決││第305號│第2579號│││├──────┼──────────┼──────────┼──────────┤││判決│105.12.28│106.08.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助字第107號(編號12-│第13071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4年)│第13071之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罰執│││││助字第6號(編號7、13│││││罰金部分曾定刑新臺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