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5號、107年度執軍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廖偉婷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審酌被告所犯二罪分別為傷害及過失傷害,犯罪類型並不相同,犯罪時間相隔1年8月,各罪量刑事由均已於各該判決中予以考量,並無理由認定執行刑時得以減輕,故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傷害│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1月18日│105年09月1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2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74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緝字第23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53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3月17日│106年12月0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緝字第23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538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4月20日│107年01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8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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