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錦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