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吳珍芳 等間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於108年12月18日具狀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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