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6號

原告 陳威成

被告 張政偉

陳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兩造間所共有即坐落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即臺中市○○區○○○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及建物坐落之基地同段773-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揆諸前揭規定,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0元,面積則為76.02平方公尺,而系爭房屋之移轉價格為2,555,000元,又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均為1/6等情,有114年契稅繳款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6,649元【計算式:(4,800元×76.02平方公尺+2,555,000元)×1/6=486,6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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