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顏俊華 被告 高偉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103號,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