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昱昂
林巧嵐倪婉臻陳彥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9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036號被告郭昱昂、林巧嵐、倪婉臻、陳彥成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60元,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昱昂、林巧嵐、倪婉臻、陳彥成前因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處之場所賭博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撲克牌1副、賭資16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適法有據,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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