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婚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毆打原告且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求為判決兩造離婚。
二、查原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已以相同事實,訴請判決兩造離婚,經本院受理在案(九十二年婚字一六七號),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重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