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吳昶毅 債務人鍾丁財即 鍾丁發 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丁文 即鍾丁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丁吉 即鍾丁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月連 即鍾丁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月蘭 即鍾丁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丁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丁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