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佑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佑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因附表編號2所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交簡字第236號刑事簡易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