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債權人 李源霖 上列債權人李源霖因與債務人 黃春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源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強制執行計算書記載,聲請人受償325,816元,不足受償違約金37,482元,且違約金不屬得請求利息之債務,不適用民法203條規定,聲請人之請求金額有問題,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