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惠 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