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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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謝佳玲 (即 謝禎圓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羽琤 (即謝禎圓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美智 (即謝禎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伍萬參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7017 號其他文書(110.06.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壢簡 字第 952 號(110.08.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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