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聲請事件,聲請人聲
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