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 莊三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珮瑜 間108年度訴字第9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